*不同意見書
因為行政訴訟法§5之後的訴訟類型(未發文之連結)於89/7/1後才有,
因此成為一特例(公務員保險給付經行政救濟未果,應向普通法院提起訴訟)。
憲法§16規定人民有訴訟之權,旨在確保人民得依法定程序提起訴訟及受公平之審判。至於訴訟救濟究應循普通訴訟程序抑或依行政訴訟程序為之,則由立法機關依職權衡酌訴訟案件之性質及既有訴訟制度之功能等而為設計。我國關於民事訴訟與行政訴訟之審判,依現行法律之規定,分由不同性質之法院審理,係採二元訴訟制度。除法律別有規定外,關於因私法關係所生之爭執,由普通法院審判;因公法(強制納保)關係所生之爭議,則由行政法院審判之。國家為提供公務人員生活保障,制定公務人員保險法,由考試院銓敘部委託行政院財政部所屬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