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8年2月16日

529-金馬已訓乙種國民兵-信賴保護原則

NO.529國防、內政部以64年次男為金馬區徵兵對象之函釋違憲?90/7/13-違憲
金馬地區役齡男子檢定為已訓乙種國民兵實施辦法,於中華民國81/11/7因戰地政務終止而廢止時,該地區役齡男子如已符合該辦法§2I②及§2II之要件者,既得檢定為已訓乙種國民兵,按諸信賴保護原則(本院525號解釋參照),對於尚未及申請檢定之人,自不因其是否年滿十八歲而影響其權益。主管機關廢止該辦法時,應採取合理之補救措施,或訂定過渡期間之條款,俾免影響其依法規所取得之實體法上地位。國防部81/11/5(八一)仰依字第7512號函、內政部台(八一)內役字第8183830號函及行政院85/8/23台85內字第28784號函釋,不問是否符合檢定為已訓乙種國民兵要件,而概以六十四年次男子為金馬地區開始徵兵之對象部分,應不予適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