很久很久以前,有一群蛔蟲,輪姦了一隻蜈蜙,蜈蜙提告,卻得到敗訴的終局裁判;因為法官說:「你生來便有這麼多腿,不就注定要你跟很多人有一腿?要怪就怪老天爺好了。」這就是蜈姦輪蛔的故事。你也許覺得聽起來很扯,但是我們卻每天都活在真的這麼扯的世界裡;你扯我,我扯他,他也扯你,就變成貨真價實的無間輪迴了。

2007年12月12日

96/12/12修正刑事訴訟法第121條

I§107I之撤銷羈押、§109之命具保、責付或限制住居、第§110I、§115及§116之停止羈押、§118I之沒入保證金、§119II之退保,以法院之裁定行之。
II案件在第三審上訴中,而卷宗及證物已送交該法院者,前項處分、羈押及其他關於羈押事項之處分,由第二審法院裁定之。
III第二審法院於為前項裁定前,得向第三審法院調取卷宗及證物。
IV檢察官依§118II之沒入保證金、§119II之退保及§93III但書、§228IV命具保、責付或限制住居,於偵查中以檢察官之命令行之。

※修正內容為第II項之底線粗體字部分

2007年12月1日

[自以為] 法律中的真相

法國民法中有個「事實上夫妻」*1的法理被台灣家暴法援用,
明說了「現有或曾有同居關係」就在家庭成員之範圍裡!
滿多同志couple在得知這個消息時都持正面樂觀的態度歡迎。
(我倒是以前媒體人的感知覺得以圈子的長期生態來說一點都不樂觀)

也有更樂觀派的人覺得台灣法律早晚都會通過同志婚姻合法化的。
我想我對婚姻的不樂觀來自缺乏好感,而這種缺乏又來自於某種偏執認定:
我覺得婚姻是恐怖平衡,至於原因,我不想在這邊說明。
(也許這跟我的成長歷程有點關係,但不長不多)

透過現行民法§982產生的法律行為叫做「合法婚姻」,
然後依照民法§1001夫妻互負同居之義務理所當然的成「家」,
想像中大致上應該是執子之手與子偕老的開端,
又或者相惜相信不論貧富康疾涕笑皆生死與共。

(笑)可惜法律是因事實發展而生,沒有這麼理想化的高道德標準,
好比說,民法§1052第一項裡有十款原因讓妳可以向法院情求裁判離婚*2
遺殺嫉惡病虐,妳想的到的都有,想不到的還可用民法§1的習慣跟法理。

此項第二款下有但書:
民法§1053有請求權之一方,於事前同意或事後宥恕,
或知悉後已逾六個月,或自情事發生後已逾兩年者,不得請求離婚。
(這邊其實還有告訴乃論的刑法§239*3)

這很有趣,配偶跟第三方的合意性交還可以「事前同意」的!
雖然這是立法者的與時並進,但我還是不免聯想,
圈子裡那些大家避而不談卻是肚腹皆知的「常態性習慣」。
(妳要說是常態性的習慣,或者常態的性習慣都可以)

而「事後宥恕」是種情感表示,也是種單獨行為,一方行使就完全生效。
意思是妳只要跟對方說一次「我原諒妳」,
妳以後就再也沒有機會要對方為這件事情負責了!

這個法條教導我們的是:
原諒不要隨便說,因為它有法律事實存在!
如果妳沒辦法真的原諒,就別勉強自己原諒,
雖然道德要求我們這麼做,以保持某種寬容的完整顏面跟表面的和平;
但回到現實世界,愛沒保住就算了,起碼妳還為自己留下了民事請求權!
而不是什麼都沒有了。

且,到底要不要原諒妳還不能考慮太久喔!
因為法律只幫妳保留知悉後六個月的思考時間,和最多兩年的事件有效期限。

所以如果婚姻也可以視為個人財產(這是假設,法律上是不這麼認定的),
而持有人該予以適當管理和維持,該也是採取善良管理人原則吧!
但我其實不相信有人真是完美的善良管理人,
尤其是陷入了愛慾的時候,很多人連基本行為能力都失去了。

如果用現行法律來判讀當下社會結構的真實,妳還會說婚姻就是永遠的承諾嗎?
也許我們每個人心中或多或少都還是有著自己對感情生活的想望跟假定,
但我們對這樣的真相,其實根本就無力反駁。


【註一】事實上夫妻關係之認定標準來自家庭暴力防治法§3第二款:
    1共同生活時間之長短及其動機
    2共同生活費用之多寡及其負擔
    3性生活之數數及其頻繁之程序
    4有無共同子女
    5彼此間之互動關係
    6其他足以認定有一般夫妻生活之事實
【註二】民法§1052第一項其十款內容如下:
    1重婚。
    2與配偶以外之人合意性交。
    3夫妻之一方受他方不堪同居之虐待。
    4夫妻之一方對於他方之直系尊親屬為虐待,
     或受他方之直系親屬之虐待,致不堪為共同生活。
    5夫妻一方已惡意遺棄他方在繼續狀態中。
    6夫妻一方意圖殺害他方。
    7有不治之惡疾。
    8有重大不治之精神病。
    9生死不明已逾三年。
    10因故意犯罪,經判處有期徒刑逾六個月確定。
【註三】
刑法§239:有配偶而與人通姦者,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其相姦者,亦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