這起震撼全國的情殺案發生在1998年,當時24歲的洪曉慧是清華大學輻射生物研究所的高材生,卻跟同齡同班好友許嘉真先後愛上29歲的學長曾煥泰並交往。
1998/3/6晚間,許嘉真要買鞋,三人到鞋店選購後,許嘉真的信用卡因刷爆被店方拒絕,許當場指摘洪是否趁先前代購物時刷爆卡,雙方口角。
3/7凌晨,洪約許到校內演講廳談判,爭執後洪出手打倒許,捉許的頭撞地致許昏迷,洪怕她醒來跟學校告狀,自實驗室取出麻醉劑迷昏,並拖到演講廳後方冷氣機旁。
洪早上回來,發現許死亡,竟拿實驗室的硝酸、鹽酸混合成王水,冷血潑屍,隨後跑回宿舍,拿出幾天前與曾煥泰發生性關係的保險套放屍體旁,企圖誤導警方朝性侵殺人方向偵辦。
3/9許嘉真被發現陳屍演講廳
3/10警方據許嘉真交友狀況、信用卡使用紀錄,以及用王水毀屍須具理工背景等,研判洪曉慧涉重嫌,約談洪
3/12洪曉慧坦承為情殺死好友許嘉真,被羈押
3/27清大勒令洪曉慧和曾煥泰退學
4/16新竹地檢署依殺人(§271I或§278II)及毀損屍體(§247I)兩罪起訴洪曉慧,求處無期徒刑
6/10新竹地院一審判洪曉慧18年徒刑
12/3高院二審仍判洪曉慧18年
1999/5/11刑事部分判處18年徒刑定讞後,許家另對洪曉慧提出2417萬元鉅額民事求償,洪曉慧當庭承諾賠償
2006/12/23輔導洪曉慧的更生團契總幹事黃明鎮指洪早已徹底認罪
2007/09/15~2008/06/12高雄女監及法務部四度駁回洪曉慧假釋案
2008/11/27法務部審查通過假釋案
當年殘忍殺情敵 「想到她墳前懺悔」
發生近11年前,震驚社會的清華大學女研究生殺害情敵再以王水溶屍案。殘忍殺害同班好友許嘉真的洪曉慧在服刑10年8個月後,昨第五度聲請假釋,終獲法務部核准,最快兩周後可出獄。洪昨已得知假釋過關,長年輔導她的更生團契牧師黃明鎮說...(略)...
洪曉慧假釋理由
◎刑期16年3月,服刑10年8個月,達2/3的執行率,已為錯誤行為付出代價
◎在監期間無違規紀錄,曾獲獎9次,狀況良好,悛悔有據
◎監獄假釋審查委員會全數贊同(獲得全票7票),警局及鄰里無不良反應
◎家庭功能健全,洪具英文翻譯及文書處理技能,出監後生活規劃及更保支援體系完整,再犯可能性低※資料來源:法務部
審查委員全數贊同
...(略)...洪曉慧因殺人、毀屍兩罪被合併判刑18年,去年《減刑條例》實施,減刑成16年3月,而洪已服刑10年8月,執行率達2/3,已為錯誤行為付出代價。而洪服刑期間從未違規,還在書法、抄經文等比賽中九度獲獎。
洪這次獲高雄女監7名假釋審查委員全數贊同假釋,且她服刑的高雄女監還特地到洪住處附近查訪鄰居,鄰居都認為她只是一時犯錯,歡迎她儘早獲釋,沒有治安疑慮。假釋審查委員會認為,洪的家庭功能健全,本身具備英文翻譯及文書處理技能,出監後的生涯規劃和更生保護支援體系很完整,再犯的可能性低。
最快2周即可返家
...(略)...法務部今年6月初指示犯罪被害人保護協會探詢被害人對洪曉慧假釋的感受。不過許家經過多次搬遷,法務部無法得知許父看法。洪曉慧案是法務部長王清峰上任來,第一個核准的社會矚目假釋案。法務部已發函高雄地檢署,檢方將向法院聲請保護管束令,法院裁准後,檢方就會發函高雄女監,最快2周,最慢1個月,洪曉慧就可以返家,她剩餘的5年3個月殘刑,將由觀護人接手輔導。...(略)...
相關法條
§271I殺人既遂:殺人者,處死刑、無期徒刑或十年以上有期徒刑。
§278II重傷致死:犯前項之罪因而致人於死者,處無期徒刑或七年以上有期徒刑。
§247I毀損屍體:損壞、遺棄、污辱或盜取屍體者,處六月以上五年以下有期徒刑。
§50數罪併罰:裁判確定前犯數罪者,併合處罰之。
§57十大量刑原則:
科刑時應以行為人之責任為基礎,並審酌一切情狀,尤應注意下列事項,為科刑輕重之標準:
一、犯罪之動機、目的。
二、犯罪時所受之刺激。
三、犯罪之手段。
四、犯罪行為人之生活狀況。
五、犯罪行為人之品行。
六、犯罪行為人之智識程度。
七、犯罪行為人與被害人之關係。
八、犯罪行為人違反義務之程度。
九、犯罪所生之危險或損害。
十、犯罪後之態度。
§51應執行刑:
數罪併罰,分別宣告其罪之刑,依下列各款定其應執行者:
一、宣告多數死刑者,執行其一。
二、宣告之最重刑為死刑者,不執行他刑。但罰金及從刑不在此限。
三、宣告多數無期徒刑者,執行其一。
四、宣告之最重刑為無期徒刑者,不執行他刑。但罰金及從刑不在此限。
五、宣告多數有期徒刑者,於各刑中之最長期以上,各刑合併之刑期以下,定其刑期。但不得逾30年。
六、宣告多數拘役者,比照前款定其刑期。但不得逾120日。
七、宣告多數罰金者,於各刑中之最多額以上,各刑合併之金額以下,定其金額。
八、宣告多數褫奪公權者,僅就其中最長期間執行之。
九、宣告多數沒收者,併執行之。
十、依第五款至第九款所定之刑,併執行之。但應執行者為3年以上有期徒刑與拘役時,不執行拘役。
§77假釋要件:
I受徒刑之執行而有悛悔實據者,無期徒刑逾25年,有期徒刑逾1/2、累犯逾2/3,由監獄報請法務部,得許假釋出獄。
II前項關於有期徒刑假釋之規定,於下列情形,不適用之:
一、有期徒刑執行未滿6個月者。
二、犯最輕本刑5年以上有期徒刑之罪之累犯,
於假釋期間,受徒刑之執行完畢,或一部之執行而赦免後,
5年以內故意再犯最輕本刑為5年以上有期徒刑之罪者。
三、犯§91-1所列之罪,於徒刑執行期間接受輔導或治療後,經鑑定、評估其再犯危險未顯著降低者。
III無期徒刑裁判確定前逾1年部分之羈押日數算入第一項已執行之期間內。
※§91-1所列之罪為:§221~227、§228、§229(妨害性自主罪)、§230(近親性交罪)、§234(公然猥褻)、§332II第2款(強盜結合強制性交)、§334第2款(海盜結合強制性交)、§348II第1款(擄人勒贖結合強制性交)及其特別法之罪,
§78假釋撤銷:
I假釋中因故意更犯罪,受有期徒刑以上刑之宣告者,於判決確定後6月以內,撤銷其假釋。但假釋期滿逾3年者,不在此限。
II假釋撤銷後,其出獄日數不算入刑期內。
§79假釋之效力:
I在無期徒刑假釋後滿20年或在有期徒刑所餘刑期內未經撤銷假釋者,其未執行之刑,以已執行論。但依§78I撤銷其假釋者,不在此限。
II假釋中另受刑之執行、羈押或其他依法拘束人身自由之期間,不算入假釋期內。但不起訴處分或無罪判決確定前曾受之羈押或其他依法拘束人身自由之期間,不在此限。
§79-1併執行之假釋:
I二以上徒刑併執行者,§77所定最低應執行之期間,合併計算之。
II前項情形,併執行無期徒刑者,適用無期徒刑假釋之規定;
二以上有期徒刑合併刑期逾40年,而接續執行逾20年者,亦得許假釋。
但有§77II第2款(三振法)之情形者,不在此限。
III依第一項規定合併計算執行期間而假釋者,前條第一項規定之期間,亦合併計算之。
IV前項合併計算後之期間逾20年者,準用前條第一項無期徒刑假釋之規定。
V經撤銷假釋執行殘餘刑期者,無期徒刑於執行滿25年,有期徒刑於全部執行完畢後,再接續執行他刑,第一項有關合併計算執行期間之規定不適用之。
§93II假釋之保護管束:假釋出獄者,在假釋中付保護管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