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院公平交易委員會決議表示,網路家庭國際資訊股份有限公司(下稱網路家庭公司)於網站刊載不實廣告,就被比較對象商品之價格及內容為虛偽不實及引人錯誤之表示,違反公平交易法第24條規定,除命其立即停止前項違法行為外,並處新臺幣20萬元罰鍰。
公平會表示,案關廣告就「LG變頻直驅洗衣機」、「大同22吋液晶電視」、「技嘉UMPC 6.5吋行動電腦」、「Corega MISO 超高效能無線寬頻分享器組合」、「任天堂NDS Lite主機」、「WiiFit」、「華碩ASUS VW222U 22吋HDCP寬螢幕」、「Dr.eye 8.0譯典通 盒裝專業版」、「飛利浦HDMI讀碟王系列DVD player(DVP5986K)」、「甜心蘋果MP4 2G 再送果凍套禮盒」及「Epson CX6900相印機」等商品刊載「燦X價」,並自承被比較對象為燦坤實業股份有限公司(下稱燦坤公司)。網路家庭公司就雙方所販售之商品為價格比較,自應盡相當之注意義務,惟燦坤公司實際上有銷售之商品或被刊載為無販售,或廣告所示售價較實際售價為高,網路家庭公司對此未能提供相關資料足資證明被比較對象之銷售情形確與廣告表示相符,將使消費者產生錯誤之認知或決定,有違公平競爭之商業倫理,核已違反公平交易法第24條規定。
公平會經審酌網路家庭公司違法行為之動機、目的及預期之不當利益;違法行為對交易秩序之危害程度;違法行為危害交易秩序之持續期間;因違法行為所得利益;事業之規模、經營狀況及其市場地位;違法類型曾否經中央主管機關導正或警示;以往違法類型、次數、間隔時間及所受處罰;違法後悛悔實據及配合調查等態度;與其他因素,除命其停止前述違法行為外,並處新臺幣20萬元罰鍰。
97/10/22
【 原文連結】http://www.ftc.gov.tw/ShowNews3.asp?ID=361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