很久很久以前,有一群蛔蟲,輪姦了一隻蜈蜙,蜈蜙提告,卻得到敗訴的終局裁判;因為法官說:「你生來便有這麼多腿,不就注定要你跟很多人有一腿?要怪就怪老天爺好了。」這就是蜈姦輪蛔的故事。你也許覺得聽起來很扯,但是我們卻每天都活在真的這麼扯的世界裡;你扯我,我扯他,他也扯你,就變成貨真價實的無間輪迴了。

2008年8月5日

[考古題]四等法警-刑事訴訟法

96年第二次司法特考-四等法警-刑事訴訟法概要(40230)
一、法院若欲將被告的犯罪自白作為有罪判決的基礎,在訴訟程序上有何限制?
請依據刑事訴訟法的規定說明之。(25 分)
被告自白§156I+訊問合法§94~100-3

二、何謂檢察一體原則?請簡要說明其內涵、目的、可能的流弊與解決之道。(25 分)
執行職務內部關係-法組§63、64職務繼承+移轉

三、何謂「證據能力」?何謂「證明力」?請各舉一個與供述證據、非供述證據有關的例子,說明兩者的不同。(25 分)
證據能力§155II

四、告訴與自訴有何不同?兩者間有何關係?試說明之。(25 分)


95年司法特考-四等法警-刑事訴訟法概要(40230)
一、被告在刑事訴訟法上有何權利與義務,請簡述之。(25 分)
二、何謂相對不起訴處分?相對不起訴處分之事由為何?(25 分)
§253微罪、§254執行無實益

三、我國刑事訴訟法規定,何人具有上訴權?請詳述之。(25 分)
§344上訴權人

四、對於自由刑之執行,其執行處所及執行方法如何?又在何種情形下應停止自由刑之執行?請詳述之。(25 分)

94年司法特考-四等法警-刑事訴訟法概要(40430、40530)
一、何謂當事人能力?何謂訴訟能力?依現行法規定,法人是否具有當事人能力與訴訟能力?(25 分)

二、對物的強制處分,其種類有幾?試說明之。(25 分)
搜索§122~133、§144~153
扣押§133~153
提出命令§133II

三、當事人得聲請法官迴避的原因有幾?試說明之。(25 分)
聲請迴避§18
1.
2. (19抗字285)

四、審判機關所為的意思表示,可分為裁定與判決二種,試說明其區別何在?(25 分)
實體
程序

[考古題]93年司法特考-四等法警-刑事訴訟法概要
一、何為現行犯?何為準現行犯?試說明之。
[擬答人king8yao]
(一)現行犯
1.所謂現行犯,依刑事訴訟法§88II規定,犯罪在實施中或實施後即時發覺者,為現行犯。
(1)所謂「實施」係指已著手於犯罪行為之實行者而言,如僅在預備階段,不能謂為犯罪實施中。
(2)所謂即時,依院解字第3395號解釋,係指犯罪實施中或實施後之當時。
(3)所謂「發覺」係指發現犯罪之情事,可分為實施中發覺與實施後發覺二種。
2.即現行犯,不問其所犯罪名為何,只要犯罪行為尚在實施狀態中,或犯罪行為雖已實施完畢即被犯人以外之人知覺犯罪之事實,均屬之。

(二)準現行犯
準現行犯係指雖非現行犯,但其情節與現行犯相似者。刑事訴訟法§88III對準現行犯有下列二種情形之規定,凡符合其一,以現行犯論:
1.被追呼為犯罪人者。
2.因持有兇器、贓物或其他物件、或於身體、衣服等處露有犯罪痕跡,顯可疑為犯罪人者。

(三)二者之比較
1.相同點:
刑事訴訟法§88I規定,現行犯不問何人得逕行逮捕之。
憲法本文§8I規定,人民身體自由應予保障。除現行犯之逮捕由法律另訂外,非經司法警察機關依法定程序,不得拘禁逮捕。
大法官解釋第50號見解指出,「不問何人均得逮捕」並不以有偵查權人未曾發覺之犯罪為限,故現行犯與準現行犯之逮捕,性質均屬於無令狀之拘捕。
2.相異點:
現行犯與準現行犯不同之點,即在於發掘犯罪之時間並不在於犯罪之性質。


二、試述刑事訴訟法上所規定司法警察之職務。
(一)司法警察之意義:
刑事訴訟法§231I規定,下列各員為司法警察,應受檢察官及司法警察官之命令,偵查犯罪:
1.警察。
2.憲兵。
3.依法令關於特定事項,得行司法警察之職權者。

(二)司法警察之職權:
1.調查權之實施:
依刑事訴訟法§231II、III規定,司法警察知有犯罪嫌疑者,應即開始調查,並將調查之情形報告該管檢察官及司法警察官。實施此調查有必要時,得封鎖犯罪現場,並為即時之勘察。

2.使用通知書通知到場詢問權
(1)通知犯罪嫌疑人
刑事訴訟法§71-1I規定,司法警察官或司法警察,因調查犯罪嫌疑人犯罪情形及蒐集證據之必要,得使用通知書,通知犯罪嫌疑人到場詢問。經合法通知,無正當理由不到場者,得報請檢察官核發拘票。
(2)通知證人
刑事訴訟法§196-1I規定,司法警察官或司法警察因調查犯罪嫌疑人犯罪情形及蒐集證據之必要,得使用通知書通知證人到場詢問。
(3)詢問權之限制
刑事訴訟法§100-3規定,司法警察官或司法警察詢問犯罪嫌疑人,除犯罪嫌疑人請求立即詢問者,應即時為之外,不得於夜間行之。
但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在此限︰
①經受詢問人明示同意者。
②於夜間經拘提或逮捕到場而查驗其人有無錯誤者。
③經檢察官或法官許可者。
④有急迫之情形者。

3.送達文書
刑事訴訟法§61規定,送達文書由司法警察或郵政機關行之。

4.解送權
(1)現行犯之解送
刑事訴訟法§92II規定,司法警察官、司法警察逮捕或接受現行犯者,應即解送檢察官。但所犯最重本刑為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專科罰金之罪、告訴或請求乃論之罪,其告訴或請求已經撤回或已逾告訴期間者,得經檢察官之許可,不予解送。
(2)被告之解送
刑事訴訟法§103I規定,執行羈押,偵查中依檢察官之指揮:審判中依審判長或受命法官之指揮,由司法警察將被告解送指定之看守所,該所長官查驗人別無誤後,應於押票附記解到之年、月、日、時並簽名。

5.搜索權
(1)一般搜索權
刑事訴訟法§128-2I規定,搜索,除由法官或檢察官親自實施外,由檢察事務官、司法警察官或司法警察執行。
(2)附帶搜索權
刑事訴訟法§130規定,檢察官、檢察事務官、司法警察官或司法警察逮捕被告、犯罪嫌疑人或執行拘提、羈押時,雖無搜索票,得逕行搜索其身體、隨身攜帶之物件、所使用之交通工具及其立即可觸及之處所。
(3)逕行搜索權
刑事訴訟法§131I規定,有下列情形之一者,檢察官、檢察事務官、司法警察官或司法警察,雖無搜索票,得逕行搜索住宅或其他處所:
因逮捕被告、犯罪嫌疑人或執行拘提、羈押,有事實足認被告或犯罪嫌疑人確實在內者。
因追躡現行犯或逮捕脫逃人,有事實足認現行犯或脫逃人確實在內者。
有明顯事實足信為有人在內犯罪而情形急迫者。

6.扣押權
(1)一般扣押權
刑事訴訟法§136I規定,扣押,除由法官或檢察官親自實施外,得命檢察事務官、司法警察官或司法警察執行。
(2)附帶扣押權
刑事訴訟法§137I規定,檢察官、檢察事務官、司法警察官或司法警察執行搜索或扣押時,發現本案應扣押之物為搜索票所未記載者,亦得扣押之。

7.詢問、搜索、扣押及製作筆錄權
刑事訴訟法§43-1規定,§41、§42之規定,於檢察事務官、司法警察官、司法警察行詢問、搜索、扣押時,準用之。
前項犯罪嫌疑人詢問筆錄之製作,應由行詢問以外之人為之。但因情況急迫或事實上之原因不能為之,而有全程錄音或錄影者,不在此限。

8.拘提權
(1)刑事訴訟法§78I規定,拘提,由司法警察或司法警察官執行,並得限制其執行之期間。
(2)同法§81規定,司法警察或司法警察官於必要時,得於管轄區域外執行拘提,或請求該地之司法警察官執行。
(3)同法§88-1I規定,檢察官、司法警察官或司法警察偵查犯罪,有下列情形之一而情況急迫者,得逕行拘提之:
①因現行犯之供述,且有事實足認為共犯嫌疑重大者。
②在執行或在押中之脫逃者。
③有事實足認為犯罪嫌疑重大,經被盤查而逃逸者。但所犯顯係最重本刑為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專科罰金之罪者,不在此限。
所④犯為死刑、無期徒刑或最輕本刑為五年以上有期徒刑之罪,嫌疑重大,有事實足認為有逃亡之虞者。

9.執行鑑定留置權
刑事訴訟法§203-2I規定,執行鑑定留置,由司法警察將被告送入留置處所,該處所管理人員查驗人別無誤後,應於鑑定留置票附記送入之年、月、日、時並簽名。

10.強制採樣處分權
刑事訴訟法§205-2規定,檢察事務官、司法警察官或司法警察因調查犯罪情形及蒐集證據之必要,對於經拘提或逮捕到案之犯罪嫌疑人或被告,得違反犯罪嫌疑人或被告之意思,採取其指紋、掌紋、腳印,予以照相、測量身高或類似之行為;有相當理由認為採取毛髮、唾液、尿液、聲調或吐氣得作為犯罪之證據時,並得採取之。
(在家有法條看寫得出來,在考場我才不信有人寫得出來)

三、試述偵查發動之原因並簡要說明其意義。
(一)意義:我國刑事訴訟法採取控訴原則,為落實審檢分立與不告不裡等內涵,設置檢察官為偵查程序之主導者,職司偵查程序之發動、進行集終結,為明斯旨,制定刑事訴訟法§228之規定。
(二)偵查發動原因:
刑事訴訟法§228I規定,檢察官因告訴、告發、自首或其他情事知有犯罪嫌疑者,應即開始偵查。
1.告訴:
所謂告訴係指犯罪被害人或其他有告訴權人,向偵查機關申告犯罪事實,請求訴追之意思表示。刑事訴訟法§232~239加以規範之。
2.告發:
告發是犯罪被害人或其他有告訴權人以外之第三人,向偵察機關申告犯罪事實,請求訴追之意思表示;實務上又稱為檢舉。
刑事訴訟法§240規定,不問何人知有犯罪嫌疑者,得為告發。
§241規定,公務員因執行職務知有犯罪嫌疑者,應為告發。
因此,私人告發採聽許主義,公務員告發採命令主義,但公務員是指有偵查犯罪權限以外之公務員而言,不包括有偵查犯罪權限者。
3.自首:
自首是在犯罪未發覺前,自行申告其犯罪事實於該管公務員,而受法律上之裁判意思表示,在實體法上得為刑罰減輕之理由,在訴訟法上得為偵查開始之原因。
刑法§62規定,對於未發覺之罪自首而受裁判者,得減輕其刑。但有特別規定者,依其規定。
刑事訴訟法§228I規定,檢察官因自首知有犯罪嫌疑者,應即開始偵查。
4.因其他情事知有犯罪嫌疑:
所謂其他情是舉例如下:
(1)現行犯之逮捕。(§92)
(2)警察局之移送或報告。
(3)監察院之移送、軍法機關之移送。
(4)檢察官相驗。(§218)
(5)接受自訴案件之不受裡或管轄錯誤判決。(§336II)
(6)受理少年法院或少年法庭裁定移送案件。
(7)海關緝私發現有犯罪嫌疑移送案件。
(8)公務員懲戒委員會移送被付懲戒人涉嫌犯罪案件。(公懲法§30)
(9)因報章雜誌等,促使檢察官主觀知有犯罪嫌疑。

四、刑事判決有形式判決與實體判決之分,其內容為盒?兩者區分之實益何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