很久很久以前,有一群蛔蟲,輪姦了一隻蜈蜙,蜈蜙提告,卻得到敗訴的終局裁判;因為法官說:「你生來便有這麼多腿,不就注定要你跟很多人有一腿?要怪就怪老天爺好了。」這就是蜈姦輪蛔的故事。你也許覺得聽起來很扯,但是我們卻每天都活在真的這麼扯的世界裡;你扯我,我扯他,他也扯你,就變成貨真價實的無間輪迴了。

2008年4月2日

各級法官、大法官運作與地位-137,185,216,371,374,407,572,590

憲法
§78司法院解釋憲法,並有統一解釋法律及命令之權。
§80法官須超出黨派以外,依據法律獨立審判,不受任何干涉。
§171法律與憲法牴觸者無效。
  法律與憲法有無牴觸發生疑義時,由司法院解釋之。
§173憲法之解釋,由司法院為之。

1.只有大法官可以宣告(獨占制)法律(含判例)及命令違憲
NO374
判例經人民指摘違憲者,視同命令予以審查,已行之有年(參照釋字第154、177、185、243、271、368、372號等),最高法院之決議原僅供院內法官辦案之參考,並無必然之拘束力,與判例雖不能等量齊觀,惟決議之製作既有法令依據(法院組織法§78及最高法院處務規程§32),又為代表最高法院之法律見解,如經法官於裁判上援用時,自亦應認與命令相當,許人民依首開法律之規定,聲請本院解釋,合先說明。
2.各級法官不得拒絕適用法律→但得裁定停止訴訟程序,聲請大法官解釋:NO371、572、590
3.各級法官可以拒絕適用命令→依據法律獨立審判,自得拒絕:NO137、216、4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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NO185 司法院解釋之效力?對以違憲判例為裁判依據之裁判得提救濟?

NO371 法官有無聲請釋憲權?
1.為司法院大法官審理案件法§5之補充解釋(§5之第二、三項停止適用)
2.不只大法官可以作合憲性解釋(解釋畢竟只是心中的尺),只是能宣告的人還是只有大法官:p

NO572 釋371號解釋「先決問題」等之意涵?
1.聲請釋憲須附具客觀上形成確信法律為違憲之具體理由
2.釋憲之結果須對系爭案件有影響

NO590 法官聲請釋憲,「裁定停止訴訟程序」意涵?
1.在釋憲結果出來前,法官可為必要之保全處分
2.針對行政機關安置青少年之問題未表達終局之意見
(因為case判決已出,解釋對案件結果已無影響,所以不再作解釋→即不符合NO572之要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