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公權力
人民依據法律得要求行政機關為特定作為或不作為之權利
Q.公法成立之要件:
1.課以行政機關為特定行為的義務
2.必須至少也是為保護(滿足)個人利益為目的,而非專門為實現公共利益而定
→保護規範說:NO469
3.賦予關係人得對於義務人實現該項法規範所保護利益的法律上之力(可實現性-即該項公權力可經由法律救濟程序獲得實現)
=>公權力應以可訴訟或起訴可能性為前提要件
Q.反射利益:
指個人因公法法規(客觀的法規,基於公益目的,命行政主體作為或不作為,例如國家計劃中高速鐵路設站地點等),(就該單純的反射效果)獲得之事實上利益,該個人不能單獨對行政機關有所請求;因法律未賦予該個人得為裁判上主張自己利益的請求權,而只是一種事實上的期待與機會而已。故與公權力不同。
所謂「利益」指尚未成為權利之各種值得保護之利益,例如已完成之發明而仍未取得專利權者;值得保護之利益通常不包括法律以外之政治、宗教、文化、經濟或感情上利益。--吳庚
1.公務員:
187(退休公務員請領年資等證明被拒,得行政爭訟?73/5/18)、NO491另參公務人員保障法§89(復審+行政訴訟)、AP"§3III
243(公務員受免職或記過處分得提行政訴訟?78/7/19)、
266(對影響公務員財產權之處分不得爭訟之判例違憲?79/10/5)
+312(公務員退休請領福利互助金所生爭執之救濟程序?82/1/29)、
298(改變公務員身分或於其有重大影響之懲戒,應有之救濟程序?81/6/12)、
323(對不合格或降低官等之審查不服不得爭訟之判例違憲? 82/6/18)
+338(認公務員對級俸審定之爭執不得爭訟之判例違憲?83/2/25)
+483(公務人員任用法等法規就高資低用人員之規定違憲?88/5/14)、
491 ( 公務人員考績法免職處分要件之授權規定違憲?88/10/15)
2.學生(與學校):
382、
563(大學就碩士生學科考兩次未過,以退學論之校規違憲?92/7/25)
+450(大學法及其細則就軍訓室設置之規定違憲? 87/3/27)
+380(大學法細則就共同必修科目之研訂等規定違憲?84/5/26)
3.軍人:
430(就基於特別權力關係所生事項不得爭訟之判例違憲?86/6/6)、
201(公務員退休金爭議,得行政救濟?←申請停設退伍75/1/3)
4.役男:
459(限制役男對體位判定提起訴願之司法院解釋違憲?87/6/26)
5.專門職業人員:
295(不服會計師懲戒覆審決議可提行政訴訟?81/3/27)+432、會計師-委員會覆審決議=最終訴願決定=>可逕行提起行政訴訟
378(就律師懲戒覆審決議得爭訟?84/4/14)+545
律師-委員會覆審決議=終局裁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