考試院院會通過公務人員考試法施行細則修正案
日期 2008.04.17
類別 法規動態
附件 公務人員考試法施行細則修正草案條文對照表(審查會通過版)
內容 考試院院會本(17)日審議通過考選部提出之「公務人員考試法施行細則修正草案」。
考選部長林嘉誠表示,公務人員考試法(以下簡稱本法)業於97年1月16日經總統修正公布,為利於新法順利實施,配合本法修正條文及辦理各項考試實務運作情形,審時度勢通盤檢討本法施行細則全案條文,並參酌各界意見進行研修。
本次修正重點為:
一、配合本法修正增額錄取人員分發方式,規定分發機關配合用人機關任用需要依考試成績定期依序分發之時間,及因服兵役無法立即接受分發者申請延後分發之規定。
二、配合本法修正,增訂公務人員高普初等考試限制轉調一年規定,並配合各機關組織法及辦理考試情形修正本法有關特殊性質機關之規定。
三、為使未繳驗畢業證書暫准報名之措施適法並兼顧應考人權益,對於各項考試補繳畢業證書之期限,訂定統一遵循標準,俾符法律明確性原則。
四、配合採分試辦理考試成績計算方式,修正以各試成績合併計算為原則,並配合本法規定,明定身心障礙者、原住民報名費減半收費規定。
五、配合本法修正公務人員高等考試一、二、三級考試應考資格規定,明定專科學校畢業三年內得繼續應考公務人員高等考試三級考試之期日,並增訂辦理國外學歷採認之法源依據。
六、明定本法第二十一條所稱不予錄取,係指其已應試各應試科目成績無效,並以零分計算,且不予錄取。
林嘉誠同時表示,本次公務人員考試法施行細則之修正,除延續本法修法之意旨,落實國家考試公平公正公開之原則外,並貫徹法明確性原則,充分維護應考人之權益。本項修正案將於考試院完成發布程序後,立即登載於該部網站,以供查詢。
【連結】公務人員考試法施行細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