很久很久以前,有一群蛔蟲,輪姦了一隻蜈蜙,蜈蜙提告,卻得到敗訴的終局裁判;因為法官說:「你生來便有這麼多腿,不就注定要你跟很多人有一腿?要怪就怪老天爺好了。」這就是蜈姦輪蛔的故事。你也許覺得聽起來很扯,但是我們卻每天都活在真的這麼扯的世界裡;你扯我,我扯他,他也扯你,就變成貨真價實的無間輪迴了。

2008年5月27日

消滅時效

民總 第六章 消滅時效

(一般消滅時效)§125
請求權,因十五年間不行使而消滅。但法律所定期間較短者,依其規定。
(五年之短期消滅時效期間)§126
利息、紅利、租金、贍養費、退職金及其他一年或不及一年之定期給付債權,其各期給付請求權,因五年間不行使而消滅。
(二年之短期消滅時效期間)§127
I左列各款請求權,因二年間不行使而消滅:
①旅店、飲食店及娛樂場之住宿費、飲食費、座費、消費物之代價及其墊款。
②運送費及運送人所墊之款。
③以租賃動產為營業者之租價。
④醫生、藥師、看護生之診費、藥費,報酬及其墊款。
⑤律師、會計師、公證人之報酬及其墊款。
⑥律師、會計師、公證人所收當事人物件之交還。
⑦技師、承攬人之報酬及其墊款。
⑧商人、製造人、手工業人所供給之商品及產物之代價。

(消滅時效之起算)§128
消滅時效,自請求權可行使時起算。以不行為為目的之請求權,自為行為時起算。

《時效中斷》
(消滅時效中斷/不中斷事由§129I)
請求(§129I①)←§130若於請求後六個月內不起訴,視為不中斷。
承認(§129I②)
起訴(§129I③)←§131若撤回其訴或因不合法而受駁回之裁判,其裁判確定視為不中斷。
及下列五種與起訴有同一效力事由(§129II)
①依督促程序,聲請發支付命令。←§132若撤回聲請或受駁回之裁判或支付命令失其效力時,視為不中斷。
②聲請調解提付仲裁。←§133若調解之聲請經撤回、被駁回、調解不成立或仲裁之請求經撤回、仲裁不能達成判斷時,視為不中斷。
③申報和解債權或破產債權。←§134若債權人撤回其申報時,視為不中斷。
④告知訴訟。←§135若於訴訟終結後六個月內不起訴,視為不中斷。
⑤開始執行行為聲請強制執行。←§136前者若因權利人之聲請或法律上要件之欠缺而撤銷其執行處分時,後者若撤回其聲請或其聲請被駁回時,視為不中斷。


(及於時之效力)§137
時效中斷者,自中斷之事由終止時,重行起算。
因起訴而中斷之時效,自受確定判決,或因其他方法訴訟終結時,重行起算。
經確定判決或其他與確定判決有同一效力之執行名義所確定之請求權,其原有消滅時效期間不滿五年者,因中斷而重行起算之時效期間為五年。
(及於人之效力)§138
時效中斷,以當事人、繼承人、受讓人之間為限,始有效力。

《時效不完成》
(事變)§139
時效之期間終止時,因天災或其他不可避之事變,致不能中斷其時效者,自其妨礙事由消滅時起,一個月內,其時效不完成
(繼承人、管理人未確定)§140
屬於繼承財產之權利或對於繼承財產之權利,自繼承人確定或管理人選定或破產之宣告時起,六個月內,其時效不完成。
(欠缺法定代理人)§141
無行為能力人或限制行為能力人之權利,於時效期間終止前六個月內,若無法定代理人者,自其成為行為能力人或其法定代理人就職時起,六個月內,其時效不完成。
(法定代理關係存在)§142
無行為能力人或限制行為能力人,對於其法定代理人之權利,於代理關係消滅後一年內,其時效不完成。
(夫妻關係存在)§143
夫對於妻或妻對於夫之權利,於婚姻關係消滅後一年內,其時效不完成。

《時效完成效力》
(發生抗辯權)§144
時效完成後,債務人得拒絕給付。
請求權已經時效消滅,債務人仍為履行之給付者,不得以不知時效為理由,請求返還;其以契約承認該債務或提出擔保者亦同。
(附有擔保物權之請求權時效完成)§145
以抵押權、質權或留置權擔保之請求權,雖經時效消滅,債權人仍得就其抵押物、質物或留置物取償。
前項規定,於利息及其他定期給付之各期給付請求權,經時效消滅者,不適用之。
(主權利時效完成)§146
主權利因時效消滅者,其效力及於從權利。但法律有特別規定者,不在此限。
(伸縮時效期間即拋棄時效利益之禁止)§147
時效期間,不得以法律行為加長或減短之。並不得預先拋棄時效之利益。


※註:公法上請求權因五年間不行使而消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