97.05.14
總統令:修正「勞動基準法」【連結】
中華民國997/5/14總統華總一義字第 09700055071 號令修正公布第 54 條條文
第54條
I勞工非有下列情形之一,雇主不得強制其退休:
一、年滿六十五歲者。
二、心神喪失或身體殘廢不堪勝任工作者。
II前項第一款所規定之年齡,對於擔任具有危險、堅強體力等特殊性質之工作者,得由事業單位報請中央主管機關予以調整。但不得少於55歲。
97.05.14
總統令:修正「預算法」 【連結】
中華民國97/5/14總統華總一義字第 09700057101 號令修正公布第 41 條條文
第 41 條
I各機關單位預算及附屬單位預算,應分別依照規定期限送達各該主管機關 。
II各國營事業機關所屬各部門或投資經營之其他事業,其資金獨立自行計算盈虧者,應附送各該部門或事業之分預算。
III各部門投資或經營之其他事業及政府捐助之財團法人,每年應由各該主管機關就以前年度投資或捐助之效益評估,併入決算辦理後,分別編製營運及資金運用計畫送立法院。
IV政府捐助基金累計超過百分之五十之財團法人及日本撤退臺灣接收其所遺留財產而成立之財團法人,每年應由各該主管機關將其年度預算書,送立法院審議。
97.05.14
總統令:修正「決算法」 【連結】
中華民國97/5/14總統華總一義字第09700057111號令修正公布第 22 條條文
第22條
I特別預算之收支,應於執行期滿後,依本法之規定編造其決算;其跨越兩個年度以上者,並應由主管機關依會計法所定程序,分年編送年度會計報告。
II政府捐助基金累計超過50%之財團法人及日本撤退臺灣接收其所遺留財產而成立之財團法人,每年應由各該主管機關將其年度決算書,送立法院審議。
97.05.14
總統令:修正「立法院職權行使法」 【連結】
中華民國97/5/14總統華總一義字第 09700055101 號令修正公布第 70、71-1 條條文
第70條
I議案交由黨團協商時,由該議案之院會說明人所屬黨團負責召集,通知各黨團書面簽名指派代表二人參加,該院會說明人為當然代表,並由其擔任協商主席。
II各黨團指派之代表,其中一人應為審查會委員。但黨團所屬委員均非審查會委員時,不在此限。
III依§68II提出異議之委員,得向負責召集之黨團,以書面簽名推派二人列席協商說明。
IV議案進行協商時,由秘書長派員支援,全程錄影、錄音、記錄,併同協商結論,刊登公報。
V協商結論如與審查會之決議或原提案條文有明顯差異時,應由提出修正黨團或提案委員,以書面附具條文及立法理由,併同協商結論,刊登公報。
第71-1條
議案自交黨團協商逾1個月無法達成共識者,由院會定期處理。
97.05.07
總統令:修正「兒童及少年福利法」 【連結】
中華民國97/5/7總統華總一義字第 09700053471 號令修正公布第 30、58 條條文
97.04.08
司法院令:修正「法人及夫妻財產制契約登記規則」 【連結】
中華民國97/4/8司法院院台廳民三字第 0970007843 號令修正發布第 16 條條文
第16條
I登記之法人名稱,應標明其為社團法人或財團法人。但其他法律另有規定者,不在此限。
II法人不得以其董事會或其他內部組織之名義,為其登記之名稱。
97.03.27
行政院衛生署令:訂定「菸品尼古丁焦油含量檢測及容器標示辦法」【連結】
97.03.18
司法院令:訂定「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施行細則」 【連結】
97.03.07
行政院令:廢止「中央公務人員購置住宅貸款基金收支保管及運用辦法」 【連結】
97.01.16
總統令:修正「兩性工作平等法」名稱為「性別工作平等法」並修正部分條文【連結】
※本法規部分或全部條文尚未生效
中華民國97/1/16總統華總一義字第 09700003951 號令
修正公布名稱及第 1、5~11、15、16、20、21、26、31、34、35、38、40 條條文;
並增訂第 6-1、38-1 條條文;
第 16 條條文施行日期,由行政院定之(原名稱:兩性工作平等法)
97.01.09
總統令:修正「戶籍法」【連結】
※本法規部分或全部條文尚未生效
中華民國97/1/9日總統華總一義字第 09700000841 號令
修正公布第 12、20、28、35、36、44、46、61 條條文;
增訂第 17-1條條文;
除第 12、17-1、28、35、44、46 條條文自97/5/23施行者外,其餘自公布日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