性質上雖屬公法爭議事件,因法律有特別規定者,仍可歸其他法院審判:
1.憲法爭議事件(司法院大法官審理案件法)
2.選舉罷免訴訟(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總統副總統選舉罷免法)-選舉或罷免無效、當選無效、罷免案通過無效、罷免案否決無效之訴(其他仍屬行政法院)
3.交通違規事件(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NO418
4.違反社維法事件(社會秩序維護法)-NO251
5.冤獄賠償事件(冤獄賠償法)-地方法院刑事庭
6.國家賠償事件(國家賠償法§12)-雙軌制:(1)提起行政訴訟時合併請求(2)循民事訴訟途徑求償
7.律師懲戒事件(律師法)-NO378
8.公務員懲戒事件(公務員懲戒法§33)-公懲會再審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