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8.06.25 02:59 pm【聯合晚報╱記者蔡佩芳/台北報導】
立法院司法及法制委員會上午初審通過刑事訴訟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擴大簡易判決適用範圍,由現行6個月以下有期徒刑擴大至1年以下有期徒刑,將可望節省司法成本,但綠營立法委員擔心影響被告上訴權益,全案送院會二讀前仍須朝野協商。
司法院秘書長謝文定表示,根據96年的資料,在整體有罪判決徒刑的案件中,判決6月以下有期徒刑的比例約84%、1年以下有期徒刑的比例8%、2年下有期徒刑的比例約10%;保護人權是司法院目標,但繁複訴訟程序對被告、法官都是負擔。
民進黨立委葉宜津表示,根據草案簡易判決的規定,若當事人對一審判決不服,在二審時提出新事證、證人,但一審判決已被簡化,法官如何考參考、比照一審結果?立委黃淑英指出,將簡易判決的條件修改為有罪判決徒刑1年以下,恐會減少被告上訴機會。
謝文定解釋,根據刑事訴訟法的規定,法官不待被告提起,都須依職權調查一審簡易判決的相關資料,應不會受到影響。
法界人士表示,就訴訟經濟的角度,擴大聲請簡易判決的範圍,絕對可有效精簡司法成本,但這也攸關被告的上訴權益,同時被告可能有坐牢的風險,仍須再周延修法。
通常檢察官在偵查階段,如被告承認犯罪,在認罪協商下,可以快速的在起訴的同時,向法院聲請簡易判決處刑,簡易法庭審理後,所處的刑度都在 6個月以下,且得易科罰金。如果修法擴大簡易判決處刑的範圍到1年以下徒刑,若法官量處的刑度是6月以上、1年以下徒刑,將有不得易科罰金而需坐牢的風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