97年第一次司法特考-三等司法事務官-刑法(10130)
一、請附具體理由回答下列問題:(25 分)
(一)甲係演員無自殺之意而欲表演自殺,表演時引火自焚迨著火後刺痛難忍,
負痛狂奔而撞傷路人乙,乙提出傷害之告訴,甲主張緊急避難,有無理由?
(二)政府舉辦選舉,甲公然以演說方式,煽惑群眾不要前往投票,甲是否構成犯罪?
二、甲迷戀乙之同事丙女,亟欲染指,請乙設法製造「機會」,乙知道甲心懷不軌,未允之。
甲於是給乙三萬元,央求乙成全,乙為所動,約丙女一起到KTV包廂唱歌作樂。
歌唱半場,乙見甲利用丙女上洗手間時偷偷將藥劑加入丙女之飲料中,
乙不欲多事,先行離去,
所幸丙女機警,從洗手間回來後並未飲用飲料,並且停留不久後亦行離去。
試從學理及我國刑法規定檢討甲、乙二人刑事責任如何?(25 分)
三、甲與乙為夫妻,二人共同積欠巨額債務無力清償。
甲因此勸導乙,希望二人共同自殺,讓兒女可以獲得重生。
甲勸導乙的同時,並且提供乙毒藥一包。
試問:如果乙對於甲的勸導不為所動時,甲是否犯罪?該包毒藥應該如何處理?
反之,如果甲與乙因此共同自殺,但是二人均被救活時,甲是否犯罪?該包毒藥應該如何處理?(25 分)
四、刑法§339-2I規定:「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以不正方法由自動付款設備取得他人之物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一萬元以下罰金。」
試問何謂本條罪名中的「不正方法」?請以此為重點分析下列事件:(25 分)
(一)某甲向朋友某乙借款新臺幣五千元,經乙同意,乙將所有之銀行提款卡交予某甲,並告知提款卡之密碼,囑咐甲自行提領五千元。
詎料某甲竟持該提款卡至銀行提款機,按提款卡之密碼而提領五萬元。試問某甲的行為是否成立刑法§339-2I之罪?
(二)倘若某甲是拾獲某乙遺失之皮包,發現乙之皮包內有提款卡,且提款卡背後並載有密碼,遂持乙之提款卡至銀行提款機提領現金。
試問某甲除了侵占遺失物罪之外,是否亦成立刑法§339-2I之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