97年第一次司法特考-三等司法事務官-刑事訴訟法
一、檢察官偵查某乙涉嫌犯罪中,得知某甲亦有犯罪嫌疑,
惟為規避踐行刑事訴訟法第95 條所定之告知義務,
故意不以被告身分傳喚某甲到案訊問,而以證人身分傳喚某甲到庭,命其以證人身分具結並為陳述之後,
始採取該證言中不利於某甲之部分,作為某甲犯罪之證據,對某甲提起公訴。
試問:某甲作證時所陳述不利於己之證言,有無證據能力?理由安在?(25 分)
二、甲進入A銀行搶劫財物,順利搶得現金百餘萬元後逃離現場,
事後經警察機關查出甲涉嫌強盜,
當警察至甲家中欲逮捕甲時,甲之弟乙為使甲逃避刑責,於是拿甲之身分證冒名頂罪,
警察機關疏忽未詳查而將乙移送地方檢察署,案經檢察官將乙以強盜罪嫌提起公訴;
在審判中,警察機關另查出甲曾搶劫B 銀行,乃將此部分移送地檢署偵辦,
檢察官以甲係連續強盜為由,將搶劫B 銀行部分函送審理法院。試問:(25 分)
(一)檢察官將甲搶劫B 銀行部分函送審理法院,其處理是否妥適?
(二)若第一審法院於審理中發現錯誤時,應如何處理?
三、刑事訴訟法第359條規定:「捨棄上訴權或撤回上訴者,喪失其上訴權。」
而第344條第4項規定:「宣告死刑或無期徒刑之案件,原審法院應不待上訴依職權逕送該管上級法院審判,並通知當事人。」
問:甲故意開車撞死乙,因而被依殺人罪名,判處無期徒刑,若甲向原審法院以書狀表示捨棄上訴權,是否仍得於上訴期間內,依法提起上訴?若甲並未提起上訴,是否得於判決前撤回上訴?(25 分)
四、甲因涉嫌傷害被提起公訴。
甲起初一直否認犯罪,直到審判期日,甲始向法院表示願意認罪,但希望進行協商。
審判長徵詢檢察官意見後,即同意雙方進行協商並裁定休庭。
檢察官及甲即於法庭內進行協商,最後協商合意成立。
檢察官即聲請法官為協商判決,而由受命法官獨任依合意內容判甲有期徒刑六個月,緩刑二年,並宣告沒收供犯罪所用之工具。
被告以合意內容並未包括沒收而提起上訴。
第二審法院認為該上訴違反刑事訴訟法第455條之10規定,以上訴不合法而駁回。
本案確定後,檢察總長發現甲曾因故意犯罪受有期徒刑以上刑之宣告,依法不得宣告緩刑,
而第一審判決並未就甲曾因故意犯罪受有期徒刑以上刑之宣告之事實依職權調查,因而提起非常上訴。
請依題旨回答下列問題:(25 分)
(一)協商程序有無違法之處?
(二)第二審判決之合法性及有無理由?
(三)非常上訴之合法性及有無理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