96年第二次司法特考-四等書記官、法警、執達員、監所管理員
刑法概要(40160、40260、40360、40560、40660)
一、甲女因缺錢購買毒品吸食,某日於某建築工地旁持刀向路人乙男強取財物,
然因乙男反擊將甲女所持之刀奪取,甲女遂拿起該工地旁之木棍欲再攻擊,乙男不得已之下持刀與甲女對峙。
此際,甲女之男友丙男經過該處,誤以為甲女受到乙男持刀攻擊,亦拿起該工地旁之木棍擊往乙男持刀之手臂,除使刀掉落地上外,乙男手臂亦受傷。試問丙男應負何刑責?(25 分)
甲女-強盜
乙男-現時不法正當防衛
丙男-傷害→緊急避難阻卻違法
二、甲、乙二人與年僅13歲之丙共同商議至A宅行竊,並由甲、乙二人進入A宅行竊,丙在外把風,經竊得珠寶一批後央請丁代為銷贓。
惟丁取得贓款後卻將其據為己有花費殆盡,不肯返還。試論甲、乙、丙、丁四人之罪責?(25 分)
甲乙-竊盜罪
丙-未滿14歲不罰
丁-贓物罪
三、甲從事猪肉販賣,每日清晨均駕駛其貨車至屠宰場批貨後,再運至市場販賣。
某日清晨甲欲至屠宰場批貨而開其貨車從家出發不久,不慎撞死清晨早起運動之老人乙。
試問甲應成立何罪?(25 分)
業務過失致死既遂
四、某流浪漢甲,某日因飢餓難耐,遂進入路旁以設有門窗之活動貨櫃為家之乙宅,強令乙煮一碗泡麵給其止飢,乙迫於無奈便遂其目的。試論甲應負何刑責?(25 分)
強制+侵入住所
95年司法特考-四等書記官、法警、執達員、監所管理員
刑法概要(40160、40260、40360、40560、40660)
一、根據我國現行刑法中之規定,說明準中止犯之成立要件。(25 分)
二、甲、乙二人將富商張三於住家門口強押上車,擄至某山區進行勒贖。
因為甲、乙二人與張三家人熟識,恐打電話去勒索贖款時,被識破報警。
於是將上述實情告知友人丙,並以五萬元代價,要求丙撥打公用電話給張三家人付款贖人。
不料,丙打電話多次後,為警方偵破,張三終被順利救出。請問:甲、乙、丙三人之罪責如何?
(25 分)
甲+乙-擄人、擄人勒贖叫唆
丙-....
(好難)=_="
三、十五歲之甲女明知乙男為有配偶之人,卻告知乙男其為滿十八歲之未婚女子,發生性行為後,甲女發現自己懷有乙男的孩子。甲女之行為是否成立犯罪?(25 分)
甲女-§239通姦+14~18歲部分責任能力
乙男-§239通姦
四、甲在超商中竊取一條十五元的口香糖,正欲離去時為店員乙所發現,在超商出口處乙張開雙手不欲甲離開,並要求另一店員丙報警處理,甲為了脫免逮捕將乙推倒在地,甲倉皇離去時,口香糖為丙所奪回。試問甲的行為依刑法應如何評價?(25 分)
竊盜未遂
傷害
94 年司法特考-四等書記官、監所管理員、法警、執達員
刑法概要(40160、40260、40360、40460、40560、40660)
一、「心神喪失人之行為,不罰。精神耗弱人之行為,得減輕其刑。」原為刑法§19I及II明文規定,我國實務對於心神喪失與精神耗弱之區別標準何在?94/2/2修正公布之刑法§19條文(共有一至三項)有何新增修規定?(25 分)
二、甲家中經常遭竊,某日甲下班回家,看見小偷乙正在偷取甲的財物,甲為了避免小偷乙逃跑,於是持木棍把小偷乙的腳打斷,隨即將小偷乙扭送警察局,請問甲打斷乙的雙腳是否觸犯傷害罪?甲扭送乙至警察局的行為是否觸犯刑法§304強制罪?(25 分)
三、甲、乙明知其二人間沒有買賣土地的事實,二人卻串謀於虛偽訂立的土地買賣契約書上簽名、蓋章,並持向地政事務所辦理過戶移轉登記完畢。請問:甲、乙二人之刑責如何?(25 分)
四、甲向乙借款新臺幣一百萬元,經乙多次催討,甲均不願還錢。
某日,乙將甲綁到台北近郊陽明山上,要求甲立即還錢,否則不讓甲下山,甲只好打電話給家屬帶新臺幣一百萬元上山,乙得款後即釋放甲。請問:乙犯何罪?其理由為何?(25 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