很久很久以前,有一群蛔蟲,輪姦了一隻蜈蜙,蜈蜙提告,卻得到敗訴的終局裁判;因為法官說:「你生來便有這麼多腿,不就注定要你跟很多人有一腿?要怪就怪老天爺好了。」這就是蜈姦輪蛔的故事。你也許覺得聽起來很扯,但是我們卻每天都活在真的這麼扯的世界裡;你扯我,我扯他,他也扯你,就變成貨真價實的無間輪迴了。

2008年2月3日

公務人員俸給法97 /1/16 修正條文

連結中華民國97年1月16日
總統華總一義字第 09700005031 號令修正公布第 6、9、11、28 條條文;並自公布日施行
*「高等考試之一級考試」後文簡稱「高考一級」
 「特種考試之一等考試」後文簡稱「特考一等」
 特種考試甲等」後文簡稱「特考甲等」

 「薦任第九職等本俸一級」後文簡稱「薦九本一」依此類推(非常之懶)
google來的俸級表

*紅字部分為修正內容

第6條(初任人員之核敘)
I初任各官等職務人員,其等級起敘規定如下:
一、高考一級或特考一等及格者,初任薦任職務時,敘薦九本一;先以薦八任用者,敘薦八本四。
二、高考二級或特考二等及格者,初任薦任職務時,敘薦七本一;先以薦六任用者,敘薦六本三。
三、高考三級或特考三等及格者,初任薦任職務時,敘薦六本一;先以委五任用者,敘委五本五。
四、普考或特考四等及格者,敘委三本一。
五、初考或特考五等及格者,敘委一本一。
II中華民國85年1月17日公務人員考試法修正施行前,考試及格人員,初任各官等職務時,其等級起敘規定如下:
一、特考甲等及格者,初任簡任職務時,敘簡十本一;先以薦九任用者,敘薦九本五。
二、高考一級及格者,初任薦任職務時,敘薦七本一;先以薦六任用者,敘薦六本三。
三、高考二級及格者,初任薦任職務時,敘薦六本一;先以委五任用者,敘委五本五。
四、高考或特考乙等及格者,初任薦任職務時,敘薦六本一;先以委五任用者,敘委五本五。
五、普考或特考丙等及格者,敘委三本一。
六、特考丁等及格者,敘委一本一。

第9條(因另具資格重新銓敘審定俸級)
I各種考試或任用法規限制調任之人員、專門職業及技術人員轉任公務人員條例轉任之人員,在限制轉調機關、職系或年限內,如依另具之公務人員任用資格任用時,應以其所具公務人員任用資格重新銓敘審定俸級。
II前項人員以其他任用資格於原職務改任時,應以其所具該公務人員任用資格重新銓敘審定俸級。

第11條
I依法銓敘合格人員,調任同職等職務時,仍依原俸級銓敘審定。(調任)
在同官等內調任高職等職務時,具有所任職等職務任用資格者,自所任職等最低俸級起敘;(升調1-有資格)eg:薦六升調薦七-有資格-薦七本一
如(原俸級之俸點)未達所任職等最低俸級者,敘最低俸級;eg:薦六本二(400點)升調薦七-低於薦七本一(415點)-薦七本一
如原敘俸級之俸點高於所任職等最低俸級之俸點時,敘同數額俸點之俸級。eg:薦六本四(430點)升調薦七-高於薦七本一(415點)-薦七本二(同數額)
在同官等內調任低職等職務以原職等任用人員,仍敘原俸級。(降調)

II權理人員,仍依其所具資格銓敘審定俸級。

III調任低官等職務以調任官等之最高職等任用人員,其原敘俸級如在所調任官等之最高職等內有同列俸級時,敘同列俸級eg:薦六本一(385點)降調委五-敘同列俸級=委五年功一(385點)
如高於所調任官等之最高職等最高俸級時,敘至年功俸最高級為止,其原敘較高俸級之俸點仍予照支。(降調)eg:薦六年功六(535點)降調委五-敘至年功俸最高級=委五年功十(520點)→多出的15點照支

IV前項仍予照支原敘較高俸級俸點人員,日後再調回原任高官等職務時,其照支之俸級如在所調任職等內有同列俸級時,敘同列俸級;如高於所調任職等最高俸級時,敘至年功俸最高級為止,其原照支較高俸級之俸點仍予照支。

第28條
本法施行日期,由考試院定之。
本法修正條文,自公布日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