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院於中華民國73/7/10修正發布之「限制欠稅人或欠稅營利事業負責人出境實施辦法」,係依稅捐稽徵法§24III及關稅法§25-1III之授權所訂定,其§2I之規定,並未逾越上開法律授權之目的及範圍,且依同辦法§5規定,有該條所定六款情形之一時,應即解除其出境限制,已兼顧納稅義務人之權益。上開辦法為確保稅收,增進公共利益所必要,與憲法尚無牴觸。稅捐稽徵法§24III規定:「納稅義務人欠繳應納稅捐達一定金額者,得由司法機關或財政部,函請內政部入出境管理局,限制其出境;其為營利事業者,得限制其負責人出境,但其已提供相當擔保者,應解除其限制。其實施辦法,由行政院定之。」關稅法§25-1III亦有相同意旨之規定,行政院於中華民國73/7/10修正發布之「限制欠稅人或欠稅營利事業負責人出境實施辦法」,即係依上開法律明文授權所訂定。其§2I規定:「在中華民國境內居住之個人或在中華民國境內之營利事業,其已確定之應納稅捐或關稅,逾法定繳納期限尚未繳納,其欠繳稅款及已確定之罰緩單計或合計,個人在新臺幣50萬元以上,營利事業在新台幣100萬元以上者,由稅捐稽徵機關或海關報請財政部,函請內政部入出境管理局,限制該欠稅人或欠稅營利事業負責人出境」,並未逾越上開法律授權之目的及範圍,且依同辦法§5規定,有該條所定六款情形之一時,應即解除其出境限制,已兼顧納稅義務人之權益。上開辦法限制出境之規定,為確保稅收,增進公共利益所必要,與憲法§10、§23規定,均無牴觸。
相關法條
中華民國憲法 第 10、23 條 ( 36.12.25 )
限制欠稅人或欠稅營利事業負責人出境實施辦法 第 2、5 條 ( 73.07.10 )
稅捐稽徵法 第 24 條 ( 82.07.16 )
關稅法 第 25-1 條 ( 80.07.22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