很久很久以前,有一群蛔蟲,輪姦了一隻蜈蜙,蜈蜙提告,卻得到敗訴的終局裁判;因為法官說:「你生來便有這麼多腿,不就注定要你跟很多人有一腿?要怪就怪老天爺好了。」這就是蜈姦輪蛔的故事。你也許覺得聽起來很扯,但是我們卻每天都活在真的這麼扯的世界裡;你扯我,我扯他,他也扯你,就變成貨真價實的無間輪迴了。

2008年2月3日

297-公訴自訴

NO297.認定「犯罪之被害人」範圍之判例違憲? 81/4/24 - 合憲
*不同意見書
人民有訴訟之權,憲法§16固定有明文,惟訴訟如何進行,應另由法律定之,業經本院釋字第170號解釋於解釋理由書闡明在案。
刑事訴訟乃實現國家刑罰權之程序,刑事訴訟法既建立公訴制度,由檢察官追訴犯罪,又於同法§319規定:「犯罪之被害人得提起自訴」,其所稱「犯罪之被害人」,法律並未明確界定其範圍,自得由審判法院依具體個別犯罪事實認定之,最高法院70年臺上字第1799號判例所表示之法律上見解,尚難認與憲法有何牴觸。

刑事訴訟乃實現國家刑罰權之程序,刑事訴訟法
§228第一項規定:「檢察官因告訴﹑告發﹑自首或其他情事知有犯罪嫌疑者,應即開始偵查。」
§251第一項規定:「檢察官依偵查所得之證據,足認被告有犯罪嫌疑者,應提起公訴。」
既建立公訴制度由檢察官追訴犯罪,犯罪之被害人原得向檢察官告訴,由檢察官依法定程序偵查起訴,
而同法§319又規定:「犯罪之被害人得提起自訴」,
其所稱「犯罪之被害人」,係指犯罪之直接被害人而言,但在侵害國家法益或社會法益兼有侵害個人法益之犯罪,何種情形下,個人為直接被害人,法律並未明確界定其範圍,自得由審判法院依具體個別犯罪事實認定,其不得適用自訴之規定者,當然仍應適用公訴之規定,既無礙於國家刑罰權之實現,亦無訴訟權受限制之問題,
最高法院70年臺上字第1799號判例稱:「上訴人自訴被告涉嫌刑法上公務員圖利罪,其所保護之法為公務員對國家服務之忠信規律及國家之利益,縱其犯罪結果,於私人權益不無影響,但其直接被害者仍為國家法益,而非私人權益。雖因被告之行為致上訴人受有損害,亦屬間接之被害,而非直接被害,依照上開說明,即不得提起自訴」,
其所表示之見解,尚難認與憲法有何牴觸。惟犯罪被害人得提起自訴之範圍,應妥為檢討,明確規定,併此指明。

相關法條
中華民國憲法§16 (36.12.25)
刑事訴訟法§319 (79.08.0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