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從行政運作主體而言
直接行政
間接行政》國家之行政事務委由地方政府或公權力主體以外的私人團體處理
委託
委任
委辦
受託行使公權力(行政委託):<例>陸委會vs海基會、國貿局vs紡拓會
NO269
382
538(概括授權)-522(特定授權)-612(特別授權)
2.從適用法規性質(公/私法)而言
公權力行政》上下秩序關係(強制與服從=不接受也不行)
私經濟行政》平等關係
私法形式之給付行政:國家與人民訂立私法契約以提供,如:水電瓦斯電話大眾運輸。
行政輔助行為:行政機關以私法方式獲致日常行政活動所需的物質或人力,間接輔助行政目的的完成。(包括採購軍備)
行政營利行為:如國有土地標售、投資設立公司(鋼鐵、石油、造船、糖業公司等)
參與純粹之交易行為:如為維持匯率參與外匯市場操作、進口大宗物資出售穩定物價、降低公營事業企業比出售政府持股移轉民營
3.從作為任務性質而言
干涉行政》行政機關為達成下命、禁止或確認之效果,所採取之抽象或具體措施,以及必要時所使用之強制手段,如:稽徵稅捐、徵收土地、徵召役男、各種警察處分及行政執行之處置等。
給付行政》社會保險(健保勞保公保失業保險等)、社會救助、生活必需品之供給與興辦公用事業、普及文化建設(圖書館、美術館、文化中心等)、提供職業訓練、環境維護(道路清理、垃圾清運等)、給予經濟補助(中小企業貸款)、實施行政指導。
(雙階理論)
《一般原則》
【大前提】依法行政原則AP"4
1.消極-法律優越(位階優越→憲法>法律>命令):憲法§171I、§172,中央法規標準法§11
2.積極-法律保留:
法律授權行政機關合法作成行政行為-憲法§23,中標法§5、§6,地方制度法§28
中標法§5:左列事項應以法律定之法律之適用:
一、憲法或法律有明文規定,應以法律定之者。
二、關於人民之權利、義務者。
三、關於國家各機關之組織者。
四、其他重要事項之應以法律定之者。
中標法§6:應以法律規定之事項,不得以命令定之。
地方制度法§28:下列事項以自治條例定之:
一、法律或自治條例規定應經地方立法機關議決者。
二、創設、剝奪或限制地方自治團體居民之權利義務者。
三、關於地方自治團體及所營事業機構之組織者。
四、其他重要事項,經地方立法機關議決應以自治條例定之者。
1.構成要件-不確定法律概念eg:公序良俗、猥褻
(1)判斷餘地
(2)受司法審查(原則上)
2.法律效果-行政裁量
(1)裁量瑕疵-逾越、濫用、怠惰
(2)裁量收縮
(3)司法審查僅在裁量瑕疵已影響裁量處分之合法性時,行政法院才予以審查
→蓋法律既許可行政機關有選擇或判斷之自由,擇其所作成之處置,在法律上之評價均屬相同,僅發生「適當與否問題」而不構成違法,行政法院係以執行法的監督為職責,自不宜行使審查權限。至於循行政體系之救濟途徑時(如訴願或相當訴願之程序)
上級機關對下級機關行使裁量權之當否,則有權加以審查。
一、明確性原則AP"5
行政明確性--正當法律程序
法律明確性--理解+預見+審查可能性
NO432、491、521、594、602、617、623、636
授權明確性
313
521
522特定授權-(538概括授權-612特別授權)
523
524健保-(472社會保險-給付行政)
594
606
二、平等原則AP"6→非有合理正當理由不得為差別待遇→行政自我拘束
三、比例原則AP"7→法律保留之內在界線(憲法§23、行政執行法§3)
四、誠實信用原則AP"8(禁反言):公私法共通原理-民§148帝王條款
1.脫法行為之禁止 2.詐欺脅迫行為之禁止 3.暴力行為之禁止 4.告知及通知義務 5.公平原則之遵守
五、信賴保護原則→公益原則(NO525→529)
1.要件:
信賴基礎(國家行為)+信賴表現(人民安排期生活或處置其財產)+信賴值得保護(人民之誠實正當並斟酌公益)
2.信賴不值得保護AP"119:
①以詐欺、脅迫或賄賂方法,使行政機關作成VA者。
②對重要事項提供不正確資料或為不完全陳述,致使行政機關依該資料或陳述而作成VA者。
③明知VA違法或因重大過失而不知者。
《法系》
性質》
1.有關行政權(組織及其作用)之法(之總稱)
2.國內法
3.公法
行政程序法 (民國 94 年 12 月 28 日 修正)
行政執行法 (民國 96 年 03 月 21 日 修正)
行政執行法施行細則(民國 95 年 01 月 06 日 修正)
行政罰法(民國 94 年 02 月 05 日) 不是我故意要說,可是行政罰法真的很像雜種。(聳肩)
行政訴訟法(民國 96 年 07 月 04 日)
訴願法(民國 89 年 06 月 14 日 修正)
請願法(民國 58 年 12 月 18 日 修正)
國家賠償法 (民國 69 年 07 月 02 日公布 )
國家賠償法施行細則 (民國 88 年 09 月 29 日 修正)
近期之修法》
行政訴訟法
中華民國96年7月4日總統華總一義字第09600083721號令修正公布 49、98~100、103、104、107、276 條條文;並增訂第12-1~12-4、98-1~98-6 條條文;施行日期,由司法院以命令定之
中華民國96年7月31日司法院院台廳行一字第0960016042號令發布定自96年8月15日施行
行政執行法
中華民國96年3月21日總統華總一義字第09600034601號令修正公布第7條條文;施行日期,由行政院以命令定之
中華民國96年4月16日行政院院臺法字第0960015303號令發布定自96年5月1日施行